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社会保险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缴费费率的通知》(大人社发〔2016〕116号),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规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6%、1.1%、1.3%、1.4%、1.6%、1.7%、2.1%。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调整原则
根据2015年12月起企业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行申报的本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社保中心统一转换成大人社发〔2016〕116号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以此确定用人单位2016年7月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从2016年7月1日起,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含补缴)时,使用新确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计算应缴额。
三、其它事宜
截止到6月30日未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的单位,请持相关资料到所属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后才能登陆企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
特此通知。
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