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13号),从2015年7月1日起,企业按1%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按0.5%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调整前费率征收的费款所属期为2015年3月至6月的失业保险费,待接到省厅、省局相关通知后再另行处理。
特此通知。
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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